据电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,也事关公共福祉。家庭教育法草案20日提请会会议审议。草案提出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。政府、学校、社会为家庭教育支持,促进家庭教育。必要时,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、实施家庭教育不当,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,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。为此,草案赋予学校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,明确公安机关、人民、人民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,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。
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:
监护人
监护人,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(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)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。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,并依法律规定产生。监护人由于智力、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,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。在亲权章节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余,监护制度紧接其后,以类似台湾民法中“除另有规定外,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,行使负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”的规定以示衔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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